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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东港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城乡规划建筑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 http://www.dgsjy.com

    第四条 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展示、提升我院的整体形象,为社会上的有关人员提供城乡规划建筑事业方面的信息服务,推动我院的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各室室主任组成,主要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制定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工作。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网站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各室、中心信息员(一般由各室主任兼任,或由各室主任指派专人兼任)组成, 主要负责对网站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编排、上传、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网站的维护遵循着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应经领导小组审议,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信息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的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公开与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然后交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网站上的新闻和工作动态等宣传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及时向工作小组提供电子文档,保证新闻及工作动态的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室负责向工作小组提供本室的公开信息以及发布有关业务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室每周必须报送至少 1 条反映工作动态的信息(不包括会议通知等工作布置性文件),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二)属于新闻、工作动态类型宣传信息要及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加工整理,形成电子文件后送工作小组。属于业务类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工作小组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浏览利用

    第十条 网站不仅是院对外宣传和与外界交流的窗口,还应成为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的重要载体,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办公成本。除重要的按照档案管理办法需要存档和有一定保密级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外,一些普发性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工作交流性质的信息、各类通知等尽量通过网站发布,各部门有条件上网的职工要将电脑的浏览器主页设置为环境院网站,并能保证每天至少上本院网站浏览一次,及时了解各有关信息动态。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由于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室的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室精神文明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院给予表彰:

    (一)开展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社会评价较好的;

    (四)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六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 1 )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 2 )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 3 )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 1 ) 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及个人;

    ( 2 ) 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港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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